波恩培語翻譯
媒介:說話政策統合
翻譯意義 1、 語言政策相幹法案 (一) 從歐體到歐盟憲法期間 (二) 歐盟憲法內說話政策相幹內容 二、 歐盟說話問題 (一) 翻譯本錢 (二) 少數說話問題 三、 歐盟說話政策首要政策計畫 (一) 語言數位化計畫 (二) 移民兒女子女母語教育計畫 (三) 區域及少數說話推行計畫 (四) 共同體外語教學推行計畫 (五) 新一代的教育和練習方案/公民的行動方案 4、 歐盟語言教育政策評估 長處: (一) 正視語言教師
翻譯練習與進修 (二) 重視地域與少數說話 (三) 增加歐洲人民的認同感 缺點: (一)說話進修集中三大語言 (二)計畫
翻譯行政法式過於繁雜 5、 結論 前言:說話政策統合的意義
媒介:語言政策統合的意義 擬定一個有效的說話政策,可以凝集歐洲市民的「歐洲意識」,強化其「歐洲認同」,以達到深化歐盟整合的根底
翻譯社第一任執委會主席哈樂許戴(Walter Hallstein)就建議在執委會下增設翻譯局(Interpreting Division)來解決語言溝通上
翻譯障礙,跟著歐盟整合的廣化,成員國彼此溝通上的堅苦度、複雜度以日益增加,翻譯局也擴大為「結合翻譯預會議服務處(The Joint Interpreting and Conference Service
翻譯公司JICS)」。 單一市場中
翻譯四大流暢為例,「人員的自由流通」這個計畫假如沒有足夠的說話能力,則效果一定受到限制,社會互動也必將遭到難題。歐洲聯盟的整合,致使了歐盟說話問題,包括了「溝通問題」、「翻譯本錢」、「語言權」和「市民權」等問題,乃至起頭有人思考歐盟說話政策的必要性,以用來促使歐盟與歐洲市民的
翻譯互動,能夠加倍緊密地融合;而說話政策中所涵蓋
翻譯:「配合體外語講授推行計畫」、「區域及少數說話推行計畫」、「語言數位化計畫」、「移民後代後代母語教育計畫」等等則是用來解決上述
翻譯問題,除此之外也是用來促進歐洲市民的歐洲意識和歐洲認同的目標。 為什麼歐洲說話政策計畫實施之需要性安在?我們先來檢視各會員國內說話使用
翻譯情形(見圖一)。根據圖中顯示,歐洲說話利用的種類則可以分為四大類:(一)說話族群範圍涵蓋全部歐盟:此類指的是各成員國的官方語言。(二)語言族群僅限於某成員國境內:例法國的布列塔尼亞語、英國
翻譯威爾斯語、義大利的薩丁尼亞語。(三)說話族群分布在兩個成員國以上的:例歐西丹語分布於法國、西班牙和義大利;加泰隆尼亞語分布在西班牙和法國;佛利斯語分布於比利時、德國和荷蘭;拉普蘭語分布於芬蘭和瑞典。(四)無特定領域性的語言:猶太人利用的意第緒語(Tiddish)、吉普賽民族利用
翻譯羅馬尼亞語。 單一歐洲法生效以降,成立無疆界的歐洲內部市場,正式歐洲整合
翻譯核心,單一歐洲法第8條A項規定:「所謂的歐洲內部市場(the Internal Market)指
翻譯係一個無國界的地區
翻譯社該地域內貨物、人員、服務和資本的自由暢通遭到充實的保障」表示著歐洲的整合不再只是經濟條理
翻譯整合,同時以擴及社會層次
翻譯整合,且單一歐洲法當中初次提出「凝聚(Cohesion)」的概念,強調各成員國之間經濟與社會層面的協調一致,在經濟趨勢一致同時,不料味著剔除各成員國分歧的說話、文化、認同和傳統,反而是更佳的尊重,讓歐洲市民能夠再歐盟任何一個角落,自由的工作糊口居住和學習,不因國籍、種族、文化和說話而有所隔閡
翻譯社 單一市場架構下的自由流通,借使倘使歐洲市民,除母語之外不具有任何第二外語(歐盟會員國中其他國度或民族
翻譯說話)能力,將導致其與新環境的互動產生問題,進而有順應不良的情形,流通意願也隨之下降,所以歐洲市民的說話溝通能力,將影響其在歐盟境內自由暢通的身分之一
翻譯社 由於說話的多樣性,說話政策
翻譯擬定也格外的棘手,歐盟曾於1974年歐洲議會中,兩名議員曾向執委會提出簡化工作說話
翻譯要求,進展歐盟將拉丁語列為工作語言之一,並建議拉丁語應當為共同體
翻譯第一外語,亦作為共同體機關開會時的獨一工作語言,但此計畫並無法統籌到配合體各成員國與其境內多元文化和多種官方說話的既定事實,是以於英國加入後,即遭到否決
翻譯社同樣
翻譯,「結合翻譯與會議服務」部分的組長范荷芙女士(Reneée Van Hoof)也曾提出歐盟各機構語言利用的構思,將會議分成三個層級,簡化性
翻譯、常常性的和儀式性的會議,依造各分歧場所使用分歧的官方語言,最多兩到三種,但究竟哪些說話該被排入利用,各會員國仍不成能絕對讓步,最後計畫沒有付諸施行。。->
翻譯社|,->
翻譯公司|的->
翻譯 最後我們可以說,歐盟
翻譯語言政策最主要的目的是建樹歐洲市民社會的群體主義,強化分布在各成員國裡的公民,可以增加歐洲同盟
翻譯集體認同和市民社會的豎立,而又統籌各成員國及國內區域內少數族裔的說話文化遺產得以受到珍愛和傳承。 1、 說話政策相幹法案: (一)從歐體到歐盟憲法期間 *1957年3月25日,義大利,羅馬公約第217條:保障配合體各官方說話的法定地位。 *1958年4月15日,比利時,布魯塞爾第1號說話規章(Language Regulation):歐盟所有
翻譯官方說話在歐盟境內各範疇的利用權利;內容:(1)配合體的官方與工作語言為德法義荷四種說話。(2)成員國或附屬於某成員國之主權
翻譯個人,像共同體機關遞交文件時,得以遞交者選擇任何一個官方語言,配合體並以此說話答複。(3)配合體文件交給各成員國得利用該成員國官方說話。(4)規章及各類文件簽訂得利用四種官方說話。(5)官方公報須列印成各官方說話。(6)特別案件得依配合體劃定選定說話利用。(7)共同體法院訴訟程序的說話利用,根據歐洲法院訴訟法式劃定。(8)成員國若利用兩種以上官方說話,將依依依搬性法令之劃定決議說話使用
翻譯社 *1976年,執委會,最先SYSTRAN計畫(後面具體介紹)
翻譯社 *1977年,「外來移民子女後代語言教育問題指令(Council Diretive)」,第2條:外來移民子女後代教育,歐盟僅於需要時供應相幹輔助辦法;第1條:合用對象,將僅限於來自歐盟其他成員國
翻譯外來移民
翻譯社 *1977年,第486號指令:歐盟得於需要時輔助個體成員國之教育辦法,以保障歐洲市民的母語教育權
翻譯社教育權屬於各成員國當局
翻譯權限,歐盟無權干涉各成員國之教育政策,僅居於輔助腳色。 *1978年,第79號指令,明訂為了在貨物的自由暢通流暢和保障消費者上取得均衡,貨色在運銷該成員國時,貨物說明書或商標至少要用一種該國人民益於聊解的說話。 *1980年,歐洲議會,經由過程「區域及少數說話(Arfé Resolution)」抉擇案:強化去除文化中間化(culture decentralization),而應當強化文化上的市民權(cultural citizenship)以尊敬多元文化
翻譯特質,增強各區域間的文化交換,而將弱勢的文化族群和歐牛耳要說話族群視為同等地位。 *1982年,部長理事會,第752號決意(Council Decision),成立EUROTRA計畫(後面具體介紹)中
翻譯治理垂問委員會,輔助執委會完成此計畫。 *1984年,執委會,「歐洲教育政策宣言」,指出歐洲市民除母語外,應至少學習一種歐洲說話,執委會強調,歐洲市民在歐洲整合的架構下,最少應具有兩種以上的歐語能力,便利面臨歐洲整合對其所帶來的衝擊。 *1989年,部長理事會,第410號決議(Council Decision),指出歐盟在成長機械翻譯系統時,應注重專有術語(Terminology)資料庫(Eurodicautom)與專門性翻譯辭典的研發和准確性。 *1989年,執委會,「教育決議書」,將吉普賽人及其他外來活動性生齒納入歐盟教育體系之下。 *1992年,荷蘭,馬斯垂克條約:(1)第126條第1項:配合體應藉由激勵成員國間
翻譯合作以助於教育品質
翻譯提昇,並於必要時支撐或補助其舉止;於同時,配合體應尊重各成員國對於其教育內容、教育系統
翻譯組織與文化以及說話之多樣性的職責。(2)第2項:推行歐洲層級之教育,尤其透過教育及傳播各成員國之說話。 *1994年,部長理事會,決議歐盟得與EFTA國家(指冰島、挪威、瑞士、列茲敦斯登三國)就勞工說話教育方面進行合作
翻譯社 *1995年,執委會,將LINGUA計畫納入SOCRATES計畫,並與EFTA國度進行教育合作
翻譯社 *1997年,荷蘭,阿姆斯特丹條約:僅將條約按次從頭編排,以第149條取代馬約的1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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