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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免疫缺少病毒傳染 > Q&A > 權益篇

資料起原:
  • 檢視與更新日期:2014-10-24
」,是以長期照護中間不得拒收愛滋病毒傳染者翻譯

由於一般平常糊口並無沾染愛滋病毒給其他人之風險,且根據「人類免疫缺少病毒感染者權益保障舉措」第6條第2項劃定:「…社會福利或護理機構不得以其為傳染者為唯一來由,謝絕供給辦事。

不行以。 若産生針扎或尖利器材劃傷等意外表露事宜,請儘速就診,由醫師瞭解暴露狀態及血液交流景象後評估措置體例翻譯

(2) 請醫療院所工作人員、差人人員或消防人員在履行營業時,遵守標準防護辦法。

相幹履行建議以下:

  • 檢視與更新日期:2014-10-24
  Q: 若是醫療院所工作人員、差人人員或消防人員於履行營業時失慎被針扎傷,是否可以直接抽取當事人的血液進行愛滋病毒檢查?如果經醫師評估需使用預防性投藥,若何申請費用給付? A: 醫療院所於打點各類健康查抄時,如包羅愛滋病毒檢討,其搜檢了局應主動告知當事人,不得任意通知雇主、學校或其他相幹單元及人員,以保障民眾就學、就診、就業權益及小我隱私,而對於陽性個案,應依法進行傳遞翻譯違反者,依「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23條第1項劃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翻譯

不可以。

由於愛滋病毒沾染路子明白,一般平常生涯、共同工作並無傳染他人或造成其他公共危害之虞,根據「人類免疫缺少病毒沾染防治及傳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4條第1項劃定,不得賜與感染者不公平待遇或歧視,以保障其就業之合法權益翻譯但是,愛滋病毒傳染者產生其他相關伺機性傳染併發症,如結核病、肺炎、肝炎等,則依食物衛生相幹律例管理翻譯而有關工作場合受傷,如廚師之刀傷、燙傷,均屬職業安全之範疇,應依職業安全規定打點,且協助處置受傷流血者,必需帶用手套,以免傳染。

可以。

依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0及11條劃定,勞工應接管之健康查抄項目,未包括愛滋病毒搜檢翻譯如雇主或醫事機構欲增列愛滋病毒搜檢項目,仍應經當事人同意方可進行,並由醫事人員提供篩檢前後諮詢,且醫療機構只能將檢查結果奉告當事人,不得通知雇主、黉舍或其他相幹單元某人員,雇主亦不得要求員工繳交愛滋病毒檢驗報告,以保障民眾權益及隱私。

根據「人類免疫缺少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15條第4項規定,醫事人員除因第11條第1項之特殊劃定外(採集血液供他人輸用、製造血液製劑及實施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移植),應經當事人贊成及諮詢法式,始得抽取當事人血液進行人類免疫缺少病毒搜檢翻譯

若無法取得民眾贊成,依據「人類免疫缺少病毒傳染防治及傳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15條之1第1項第1款劃定,疑似傳染來源有致履行營業人員因履行業務而表露血液或體液受人類免疫缺少病毒傳染之虞者,因醫療之必要性或迫切性,醫事人員得採集檢體進行人類免疫缺少病毒傳染檢測,無需受檢查人或其法定代辦署理人之贊成。

(1) 如果醫療院所工作人員、差人人員或消防人員於履行營業時發生針扎或鋒利器材劃傷等不測露出事務時,可以透過指點及申明,請民眾協助配合接管磨練,並在獲得民眾同意後,進行愛滋病毒查抄。

(3) 若因執行營業不測,經醫師評估需利用預防性投藥,應於事發後6個月內,備齊相關文件(醫療費用收條正本、費用明細、病歷摘要、事發進程描寫記載、「醫事、警消等人員因履行營業意外表露愛滋病毒傳遞單」及針扎血液追蹤記載),先送所在地衛生局初審後,再向疾病管束署提出藥費及藥事服務費申請翻譯

  • 檢視與更新日期:2014-10-24
  Q: 醫療院是不是可以將愛滋病毒檢查結果告知雇主及學校? A:
  • 檢視與更新日期:2014-10-24
  Q: 感染愛滋病毒之廚師,是否可以從事相幹行業? A:
  • 檢視與更新日期:2015-07-06
  • 維護單元:慢性組
  Q: 某長期照護中間擔心造成其他居民傳染,是不是可以於入住契約中載明拒收愛滋病毒感染者? A:
  • 檢視與更新日期:2014-10-24
  Q: 公司負責人可否於新進或一般員工之體檢項目中,增列愛滋病毒檢查項目? A:
Q: 醫事人員進行愛滋病毒查驗,是不是須經當事人贊成及諮詢法式?
A:

 
 
Q: 天成翻譯社朋友已感染愛滋病毒,假如他在就學、就業、安養或棲身方面,有遭到不公允待遇或輕視,請問應當怎麼辦?
A: http://www.cdc.gov.tw/professional/qa.aspx?treeid=beac9c103df952c4&nowtreeid=395b25a812fa7b84

    如果傳染者所蒙受之不公正待遇或輕視同時違背其他司法規定,或者是認為政府機關之行政處分違法或欠妥,建議同時向權責機關提出陳情或訴願,以免耽誤時效。各級主管機關應自受理日起3個月內完成處理翻譯
    申訴應以書面或口頭體例提出,此中以口頭體例提出者,受理機關(構)應作成記載,經申述人確認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印翻譯申述人亦可委託機關(構)、整體或第三人代為提出申訴 (民間團體電話及地址請參考[表三])。


3、 各級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構)、學校、團體受理申訴案件時,應邀集兩邊當事人及相幹專業人士、傳染者權益保障集體代表,以客觀、自力及公正之方式審議之,審議過程中應將感染者匿名化,並應將審議結果通知申訴人。如對於直轄市、縣(市)當局處置結果不服者,得向衛生福利部提出申訴(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德律風及地址請參考[表二])翻譯
2、 若是傳染者於安養或棲身方面遭受不公平待遇或歧視,請直接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述翻譯如對於直轄市、縣(市)當局處置成績不服者,得向衛生福利部提出申述。如對於前項申述處置有延遲或對處置懲罰了局不服,則可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述(各直轄市、縣(市)當局衛生局德律風及地址請參考[表一])。

依據「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傳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4條劃定,傳染者之人格與正當權益應受尊敬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拒絕其就學、就醫、就業、安養、居住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翻譯愛滋病毒感染者如果遭受各項不公允待遇或輕視,可以根據「人類免疫缺少病毒傳染者權益保障辦法」第7條規定,於事實發生日起1年內提出申訴,流程以下(申述流程圖請參考[圖一]):
1、 假如傳染者於就學或就業方面遭受不公平待遇或歧視,請先向原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負責人(雇主)提出申述。申訴流程圖:

centers for disease control r.o.c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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